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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发〔2009〕2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云南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改革开放30周年的历史新起点,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会、共青团、妇联(以下简称工青妇)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青妇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工青妇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和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青妇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青妇工作,对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近5年来,全市各级工青妇组织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投身于丽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促进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丽江能够被中央列入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全市各条战线上的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付出了辛勤劳动。当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充分发挥我市工青妇组织重要作用的聚焦点,也是发挥各级工青妇组织优势和作用的切入点。加强工青妇工作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的迫切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工青妇工作,对于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市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市委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上来,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一根本要求,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心聚力、创新发展,议大事、干本行、抓载体、求实效,紧紧把全市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使丽江成为科学发展的排头兵作出新贡献。
(三)目标任务。经过3至5年的努力,工青妇组织的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和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服务党的事业和工青妇群众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能力进一步提高、措施进一步完善、领域进一步拓展,各项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组织、引导、服务职工、青年、妇女投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不断深入,维护职工、青年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成效不断提高;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方式、组织机制不断创新,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青妇各负其责、各方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化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使各方面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二、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四)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青妇组织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找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全面履行各项职能,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争当科学发展的排头兵。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文化立市、旅游强市、水能富市、和谐兴市、人才推动、全面开放”的六大战略和建设“生态产业基地、清洁能源基地、国际精品旅游胜地”三大目标,以“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青春彩云南”、“巾帼建功”等活动为载体,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勇挑重担,大显身手,建功立业,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贡献。要组织动员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争当改革开放的先锋,深刻认识改革开放是丽江实现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坚定地站在改革开放前列,始终不渝地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更加自觉地推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促进改革开放作贡献。要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争当高素质的劳动者,不断拓宽学习领域,完善知识结构,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创业本领,为我市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五)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充分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工作。要加强国情、省情、市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帮助职工、青年和妇女正确分析判断形势,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对待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和决心。要深化职工之家、工人先锋号、和谐企业、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服务、巾帼文明示范岗(村)、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等活动,使广大群众在活动中受教育、增知识、明事理,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流砥柱。要深入开展民主法制建设,引导职工、青年和妇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了解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协助党政部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积极参与平安丽江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禁毒防艾工作,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坚持把竭诚服务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始终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使工青妇组织真正成为群众依赖的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和妇女之家。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健全帮扶机制,拓展帮扶领域,扩大帮扶规模,提高帮扶水平,尽最大努力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各级共青团要深入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手拉手等活动,不断探索新的社会动员方式,创新工作机制,拓展服务领域,积极为青少年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各级妇联要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发展,继续实施妇女创业就业促进行动,妇女成才支持行动,和谐家庭创建行动,深入实施“春蕾计划”,立足家庭、面向社会,将严拒绝毒品、抗击艾滋、建设家园、共创平安”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为不同群体妇女儿童和各类家庭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七)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组织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青妇组织要把维护好各自所代表群众的具体利益作为重要职责,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掌握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合理诉求,积极主动地做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按照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依照法律和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维护群众利益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努力形成党政主导、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体系。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维权工作为重点,以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为抓手,以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为途径,切实维护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推进以职代会、厂务公开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努力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共青团要加强与进城务工青年的沟通和联系,在强化管理教育的同时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执行,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深化“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的实施。各级妇联要深入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着力推动《云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加强妇女维权岗建设,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
三、立足长效,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工青妇组织的保障机制建设
(八)进一步加强工青妇组织的工作保障机制建设。各级工青妇组织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方法和新途径,建立健全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相协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群众发展需求相贴近、与群众工作规律相吻合的工作新机制。要主动发挥上下联通、左右衔接的组织优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逐步形成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的联动,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的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的互动,使工青妇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创新发展,在推动发展中彰显优势和作用。坚持把服务寓于活动,把活动纳入管理,把科学管理引入运作过程,实行项目化运作、品牌化推动、社会化经营、群众化组织,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巩固扩大成果,创新一批扎根群众、影响社会、推动发展的活动载体,推动工青妇工作创新发展。要完善协调沟通服务机制,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职工、青年、妇女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探索工青妇工作发展规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在服务内容上注重需求,在服务效果上注重受益程度,更好地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
(九)进一步加强工青妇组织的组织保障机制建设。各级工青妇组织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新阶段、新形势下的组织建设新机制,最大限度地把职工、青年和妇女凝聚到工会、共青团、妇联中来,使工青妇组织覆盖面尽可能地向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延伸,推动工青妇组织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创新工作思路,转变组建方式,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工青妇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关、农村、街道、企业、社区的工青妇组织网络,努力构建覆盖面广、影响力强、基础稳固、组织健全、工作活跃、作用显著的工青妇组织体系,不断提高工青妇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要强化乡镇工会建设,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力度,推进系统工会、行业工会组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工会工作者职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扩大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试点,逐步建立工会组织员队伍。
要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大胆创新农村团建,积极推进社区团建,切实加强“两新”团建,改革完善机关团建,不断拓展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团建工作。要稳步推进基层团干部的公推、公选、竞争上岗和直接选举,积极探索扩大团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切实履行“全团带队”的职责,加强对青联、学联、少先队组织的指导。要加强妇联执委和妇女代表联系制度,发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团体会员的作用,完善以妇联基层组织为主体、以其他妇女组织为延伸、广大妇女共同参与的妇女组织体系,努力构建分布广泛、基础稳固、组织健全、工作活跃、作用显著的基层妇联组织体系,加强对妇女社团和团体会员的指导服务,以及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妇女的联系。
(十)进一步加强工青妇组织的物质保障机制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工青妇工作的支持力度,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逐步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步支持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工青妇工作的投入,《中共丽江地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丽发〔2003〕12号)中有关支持工青妇组织相关经费规定和市政府安排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保持不变,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和工青妇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在此基础上,每年安排工青妇三家适当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有关工作。各区(县于财政要确保共青团、妇联和青联、学联、少工委、妇儿工委工作经费和专项活动经费;要按照本辖区内青少年和妇女儿童人数,按人均不低于0.5元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分别安排共青团和妇联的活动经费。从2009年起,认真落实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会主席、团总支(支部)书记、妇女主任的工作待遇,每人每月工作报酬不低于100元,由区(县)自筹解决。全市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安排工会经费,并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各级政府要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工青妇组织活动场所与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鼓励社会投入,加强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工青妇组织的财产、不动产和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给工青妇组织。
四、进一步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十一)坚定工青妇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工会、共青团、妇联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引导各级工青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工青妇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要坚持“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党建工作优势推动工青妇组织建设。要把工青妇的建设纳入党建的总体格局,同步建设,同步督查,同步考核,同步推进。各级工青妇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作为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坚决贯彻党委的决定,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把对党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使执行政策的坚定性和服务职工、青年、妇女的实效性相协调,切实把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工青妇各项具体工作中,真正做到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
(十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工青妇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工青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每位班子成员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的领导格局。坚持县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1-2次工青妇工作专题汇报制度和县级以上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由党委分管领导主持、工青妇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青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要完善“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工青妇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党政所需、群众所急、工青妇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青妇组织,把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青妇组织,不断扩大工青妇组织的社会影响。
(十三)进一步加强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坚定,有开拓创新精神,有发展潜力,有工作实绩,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充实选拔到工青妇组织领导岗位上来。要把工青妇干部的培养、交流、使用和管理纳入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工青妇干部协管制度,任免、调动工青妇组织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级工青妇组织的意见。坚持工青妇组织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制度。加强工青妇干部的合理流动,按规定认真做好共青团干部的转岗工作和工会、妇联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市、区(县)、乡镇(街道)总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乡镇工会联合会配备1名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可设专职工会主席。切实落实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的规定。党委组织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团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6岁;团区(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市委机关中层干部以及区县团委机关干部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1岁;乡镇(街道)团委书记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8岁,加大对优秀团干部和各级团委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乡镇(街道)团委应当配备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职书记,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再配备一名团委专职干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团总支(支部)书记进村“两委”班子。认真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班子按规定配备妇女干部的制度,进一步加大培养选拔任用妇女干部的力度。配好配强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妇联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轮岗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素质,有条件的区(县)妇联主席也可高配。乡镇妇联主席进同级党委班子,有条件的乡镇再配备一名妇联专职干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妇女主任进“两委”班子。
要全面提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和各级工青妇组织干部的综合素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众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拓宽学习领域,完善知识结构,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创业本领,为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要按照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组织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公共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提高工青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高素质工青妇干部队伍。要把工青妇组织干部的培训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总体培训规划,努力创造良好环境,提高工青妇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工青妇组织成为培养和输送优秀干部的重要基地。
(十四)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共青团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认真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把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青妇组织,把党政所需、群众所急、工青妇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青妇组织,不断扩大工青妇组织的社会影响。人大要加强对职工、青年、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立法和执法检查,政府要帮助工青妇组织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政协要加强对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宣传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工青妇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保护职工、青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党校要继续把群团和群众工作课程纳入教学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为工青妇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2009年8月11日